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浏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 《浏阳市知识产权补助办法(暂行)》

生效日期:2019-05-07

补贴对象:1.注册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法人或其他组织;2.户籍在本市的自然人;3.户籍不在本市,但在本市创业的企业法定代表人、控股股东、个体工商业主及其他从业人员;4.本市在读学生。

补贴金额:(一)专利申请与授权补助条件 1.专利请求书中的第一申请人地址在本市辖区内; 2.专利申请之日起一年内或授权公告之日起一年内。依照《专利合作条约》(PCT)规定提交的国际专利申请,取得国际检索报告(或国际审查报告)起一年内或获得国外专利授权后一年内。超过上述规定期限申报的,不予补助。 (二)著作权登记补助条件 1.已取得著作权登记证书; 2.申报补助期限为著作权登记证书颁发之日起一年内。超过上述规定期限申报的,不予补助。

政策原文

       为激励发明创造的积极性,充分发挥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的支持和引导作用,根据《长沙市知识产权补助实施细则(暂行)》(长知发〔2014〕3号)精神,结合我市实际,制定本细则。

第一条  补助范围

本细则涉及补助范围包括专利申请与授权补助、著作权登记补助两类。

(一)专利申请与授权补助包括:

1.国内发明专利申请与授权补助;

2.国内专利申请大户补助;

3.PCT申请与授权补助。

(二)著作权登记补助包括: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》第三条规定所称作品的登记补助。

第二条  补助对象

1.注册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法人或其他组织;

2.户籍在本市的自然人;

3.户籍不在本市,但在本市创业的企业法定代表人、控股股东、个体工商业主及其他从业人员;

4.本市在读学生。

第三条  补助条件

(一)专利申请与授权补助条件

1.专利请求书中的第一申请人地址在本市辖区内;

2.专利申请之日起一年内或授权公告之日起一年内。依照《专利合作条约》(PCT)规定提交的国际专利申请,取得国际检索报告(或国际审查报告)起一年内或获得国外专利授权后一年内。超过上述规定期限申报的,不予补助。

(二)著作权登记补助条件

1.已取得著作权登记证书;

2.申报补助期限为著作权登记证书颁发之日起一年内。超过上述规定期限申报的,不予补助。

第四条  国内发明专利申请与授权补助标准

申请人申请发明专利,进入实质审查后,按2000元/件标准补助;获得授权后追加补助1000元/件。

第五条  PCT申请与授权补助标准

企事业单位依照《专利合作条约》(PCT)规定提交的国际专利申请,取得国际检索报告(或国际审查报告)后,按5000元/件标准补助;通过PCT途径申请并获得欧、美、日、韩国家或地区专利授权后追加补助5000元/件(同一专利在上述多个国家或地区授权的只补助一次)。

第六条  国内专利授权大户补助

对年专利授权30件(含30件)以上的专利权人给予5万元补助;对年专利授权20件(含20件)以上的专利权人给予3万元补助;对年专利授权10件(含10件)以上的专利权人给予2万元补助。

第七条  获得国家或本省著作权登记证书的按500元/件标准补助。

第八条  申报补助的申报人应向市知识产权局提供下列资料:

(一)专利申请补助与授权补助

1.《浏阳市发明专利补助申请表》;

2.发明专利证书或发明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;

3.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或相关缴费凭证(中国发明专利申请补助);

4.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、社团登记证、个人身份证或居住证明材料;

5.申请PCT国际专利申请补助的应提供国际检索报告(或国际审查报告)或国外专利授权证书;

6.户籍不在本市但在本市创业、就业(或就读)的,提供个人身份证和单位(或学校)证明。

(二)著作权登记补助

1.《浏阳市著作权登记补助申请表》;

2.国家或本省著作权登记证书;

3.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、社团登记证;

4.个人申请的须提供身份证明、户籍证明或居住证明材料。

第九条  补助的受理、审核与发放

(一)发明专利申请与授权补助、著作权登记补助由市科技局(知识产权局)受理,定期审批后,由市财政局审核。市财政局审核通过后,由市科技局(知识产权局)和财政局共同印发发放通知,并在浏阳市科技局(知识产权局)网站公布。

(二)单位申报的补助,由单位提供发票和银行账号,由市财政局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的形式直接支付到单位银行账号。个人申报的补助,由市科技局(知识产权局)按通讯地址,通过邮局汇款方式支付给个人。

第十条  申请人应提供真实的申报资料,如发现有弄虚作假、骗取补助资金的,市科技局(知识产权局)有权收回补助资金,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。

第十一条  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

补助范围
(一)专利申请与授权补助条件 1.专利请求书中的第一申请人地址在本市辖区内; 2.专利申请之日起一年内或授权公告之日起一年内。依照《专利合作条约》(PCT)规定提交的国际专利申请,取得国际检索报告(或国际审查报告)起一年内或获得国外专利授权后一年内。超过上述规定期限申报的,不予补助。 (二)著作权登记补助条件 1.已取得著作权登记证书; 2.申报补助期限为著作权登记证书颁发之日起一年内。超过上述规定期限申报的,不予补助。
申请条件
(一)专利申请与授权补助条件 1.专利请求书中的第一申请人地址在本市辖区内; 2.专利申请之日起一年内或授权公告之日起一年内。依照《专利合作条约》(PCT)规定提交的国际专利申请,取得国际检索报告(或国际审查报告)起一年内或获得国外专利授权后一年内。超过上述规定期限申报的,不予补助。 (二)著作权登记补助条件 1.已取得著作权登记证书; 2.申报补助期限为著作权登记证书颁发之日起一年内。超过上述规定期限申报的,不予补助。
扶持力度
(一)专利申请与授权补助条件 1.专利请求书中的第一申请人地址在本市辖区内; 2.专利申请之日起一年内或授权公告之日起一年内。依照《专利合作条约》(PCT)规定提交的国际专利申请,取得国际检索报告(或国际审查报告)起一年内或获得国外专利授权后一年内。超过上述规定期限申报的,不予补助。 (二)著作权登记补助条件 1.已取得著作权登记证书; 2.申报补助期限为著作权登记证书颁发之日起一年内。超过上述规定期限申报的,不予补助。
申请流程
(一)专利申请与授权补助条件 1.专利请求书中的第一申请人地址在本市辖区内; 2.专利申请之日起一年内或授权公告之日起一年内。依照《专利合作条约》(PCT)规定提交的国际专利申请,取得国际检索报告(或国际审查报告)起一年内或获得国外专利授权后一年内。超过上述规定期限申报的,不予补助。 (二)著作权登记补助条件 1.已取得著作权登记证书; 2.申报补助期限为著作权登记证书颁发之日起一年内。超过上述规定期限申报的,不予补助。
申请材料
(一)专利申请与授权补助条件 1.专利请求书中的第一申请人地址在本市辖区内; 2.专利申请之日起一年内或授权公告之日起一年内。依照《专利合作条约》(PCT)规定提交的国际专利申请,取得国际检索报告(或国际审查报告)起一年内或获得国外专利授权后一年内。超过上述规定期限申报的,不予补助。 (二)著作权登记补助条件 1.已取得著作权登记证书; 2.申报补助期限为著作权登记证书颁发之日起一年内。超过上述规定期限申报的,不予补助。
受理服务
(一)专利申请与授权补助条件 1.专利请求书中的第一申请人地址在本市辖区内; 2.专利申请之日起一年内或授权公告之日起一年内。依照《专利合作条约》(PCT)规定提交的国际专利申请,取得国际检索报告(或国际审查报告)起一年内或获得国外专利授权后一年内。超过上述规定期限申报的,不予补助。 (二)著作权登记补助条件 1.已取得著作权登记证书; 2.申报补助期限为著作权登记证书颁发之日起一年内。超过上述规定期限申报的,不予补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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